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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印发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审批程序将进一步简化
发布日期:2016-06-01
阅读量:1451
作者:佚名

  5月19日,厦门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万个以上。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6〕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市出行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遵循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有序建设的原则,积极推进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应体系,着力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问题,促进停车产业化。2016年确保全市新增4000个以上路外公共停车泊位,其中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各800个以上,同安区、翔安区各500个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万个以上。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区(楼)、商贸写字楼、超市、医院、机关事业等单位及其他公共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

  二、落实规划突出建设重点

  (一)加强规划引导。按照《厦门市停车场建设发展规划》及其配套的停车换乘系统布局等专项规划,科学地分析预测我市的停车需求,分区制定差异化的停车设施供应标准,合理地引导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缓解老城区停车设施的历史欠账,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建立有序的停车供给机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严格执行停车设施规划配建标准,按规划要求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进行公示;地下停车位无法满足规划配建标准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应在建筑物红线范围内(包括建筑物地上结构内部)进行补建,或适当降低其建筑容积率,确保建筑物体量与配建停车位指标相匹配。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建设局 

  (二)加强重点区域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我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重点:一是商业、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停车需求集中区域及公共服务设施周边;二是机场、车站、码头等大型公共交通设施以及轨道交通站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旅游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和有关部门,根据《厦门市停车场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要按照“谋划一批、生成一批、开工一批、在建一批、投用一批”的思路,提出今后五年我市公共停车设施滚动建设计划。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设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教育局、旅游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人防办、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土总、轨道集团、市政集团、公交集团

  (三)建设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公共停车设施用电按照居民用电价格收费。鼓励既有停车场(位)安装充电设施。

  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委、建设局、经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三、加大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力度

  (四)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公共停车设施属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做好土地供应保障。厦门本岛区域范围内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含城市边角地、收储用地、闲置地)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要逐步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充分利用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提高土地的复合利用率;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在农村预留发展用地综合开发中结合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土地储备机构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可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结合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站等配建P&R(驻车换乘)停车设施,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开发建设。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设局、教育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人防办、市政园林局,市土总、轨道集团、市政集团、公交集团

  (五)灵活采取多种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可采用划拨、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土房产局、规划委、建设局

  (六)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模式。我市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可以采用以下投资建设模式:通过行政划拨用地给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由政府投资、企业代建的,通过经营权拍卖,实现“公建民营”;通过土地公开出让,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采用PPP模式的,可授权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出资方参与实施项目。对具体项目的投资建设模式,可依托市政集团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策划,策划费用由财政先行出资,纳入建设成本。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市政集团

  四、挖掘其他的停车设施建设资源

  (七)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在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临时变更土地用途,利用红线范围内的空地、厂房、仓库等自有用地、既有建筑内部空间,新建、扩建、改建停车设施的,不再收取因临时改变用途或增容涉及的土地出让金。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设局、发改委、规划委、国土房产局

  (八)鼓励建筑区划内增建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在满足交通、日照、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建设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或对既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也可以在不减少建筑区划内绿地率、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件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申请利用本建筑区划内公共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及与建筑区划相邻的道路、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未竣工验收的在建项目可申请增建停车位。不补办征地手续,不进行容积率调整,增加的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设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九)鼓励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土地使用权为完全出让的既有经营性非住宅用房,在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业主可以将其所有的建筑物改造成停车设施,不改变原有建筑立面,改造后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的停车需求,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其停车位;原土地使用权为非完全出让的,停车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设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

  (十)鼓励错时停车。行政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停车;鼓励其他单位或个人专用停车设施实行错时停车,向社会开放。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局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十一)适当配建附属经营设施。单独选址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在不改变土地批准方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附属经营设施主要用于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金融等便民配套服务。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换乘停车设施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配建附属经营设施比例超过20%的应通过专项论证,经规划部门核定后在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公共停车设施内可设置方便群众的“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按规定设置、发布商业广告,广告设施应和停车设施主体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配套洗车场的,应符合市政污水排放要求并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做到洗车水循环利用,减少排放。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设局、发改委、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市政园林局、行政执法局

  (十二)允许独立销售一定比例的停车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配建附属经营设施,单独选址新建的自走式或巷道堆垛、垂直升降、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公共停车设施,可设定独立销售一定比例停车位的条件。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设局、发改委、规划委、国土房产局

  (十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财政优惠措施。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全额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现行政策的公共停车设施PPP项目公司,按规定享受我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并优先上报争取中央资本投入等支持;我市人防异地建设费应优先用于加快建设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机械式停车设施免缴人防异地建设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建设局、人防办

  2、实行资金补助。未配建附属经营设施及未销售车位,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结合人防工程进行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按照《厦门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厦府办〔2014〕103号,简称《补助管理办法》),对相应类型的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给予资金补助。对既有经营性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或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后,提供30个(含)以上停车位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市、区财政根据其改造形式和实际提供的公共停车位数给予补助,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按《补助管理办法》中相应的类型标准,利用原建筑物地面设置车位的参照屋顶停车类标准。专用停车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实行错时停车的,在纳入公共停车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建设局、人防办

  3、给予财政贴息。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债券支持,对于2016年新发行债券用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由市财政部门参照闽政〔2016〕6号的规定,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

  4、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者通过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大融资力度。引导国开行、农发行运用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抵押物贷款,并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投资者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在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方面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停车设施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支持公共停车场滚动开发。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金圆集团

  六、简化审批程序

  (十四)简化产权确认手续。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公共停车设施配套附属经营设施,土地用途为车位(库),须与停车设施一起办理整体产权。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可以独立销售的停车位,可依法申请办理停车位不动产权登记。享受资金补助的公共停车设施,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转让、销售。

  采用BOO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采用BOT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与政府或指定的相关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经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不得单独以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依约定政府享有公共停车设施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

  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公共停车设施仅需提交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材料即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建设局

  (十五)简化流程加快审批。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施。结合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特点,优化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流程。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环保、人防、市政园林、质监、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生成管理工作,明确预选址、用地指标、相关行业意见、项目规模、建设模式和项目可行性,为简化建设审批奠定基础。项目生成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纳入我市年度建设计划。

  项目审批工作统一纳入厦门市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监督管理。各审批部门建立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

  社会主体利用内部资源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由所有权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主体、用地红线、停车需求、初步建设方案,以及是否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等相关要素进行核实后,提交“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策划生成。

  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用地手续。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两层的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程序管理,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等手续,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由使用者报质监部门申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鼓励社会资本与土地所有人组成联合体合作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办理相关基建手续。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环保局、人防办、市政园林局、质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七、规范停车设施运营管理

  (十六)规范停车设施经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营权通过市场化配置方式由专业化停车管理单位取得;道路停车泊位由各区实行统一管理;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由各区停车场主管部门受理。各区应加强对辖区内停车设施经营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和执法;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建立诚信档案和评价体系,实行差别化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对停车设施经营的监管。对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性质、挪作他用、减少公共停车泊位数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已享受资金补助的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补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方式,方便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对停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设局、财政局

  (十七)规范停车收费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府〔2016〕48号)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机场、火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遵循差别化原则,按区域分为一、二、三类等三个类别;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充分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建设局

  (十八)规范公共资源性质的停车收费收支管理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原则上采用电子现金和在线支付等非现金的收费方式,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停车收费收入优先用于支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其他停车设施提供非现金的收费结算方式。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经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

  (十九)提升智能化服务管理水平

  公共停车设施和公共交通枢纽、公共建筑、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居住区(开放30个以上车位供社会车辆停放)等配建停车设施,及享受政府奖励、补贴错时开放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位,停车信息实行联网管理,通过本市停车信息系统形成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泊位信息共享机制;在本市应用的停车设施智能管理系统应具备自动识别车辆信息,车辆通行控制、收费管理、费用结算、电子现金支付、在线支付、信息联网等功能;鼓励开发推广具有实时交通、公共停车泊位动态信息、收费等功能的手机APP软件,并通过手机进行停车信息实时查询和缴费,提高车位使用效率,加强停车诱导,方便市民出行。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经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十)优化公共停车设施的经营环境。各区要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合理补充路外停车设施。同时,要优化路外公共停车设施的经营环境,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入口200米以内一般不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评估调查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各区要对辖区内非法私划私设,占用公共资源停车的现象开展摸底调查,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对具备条件的,应规范设置,纳入统一管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应进行清除。对违规占道停车、随意圈地收费等行为以及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八、其他

  (二十一)本意见中停车设施是指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地上、地下或地面场所,包括停车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和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机械式停车设施是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所。

  (二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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